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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永杰:民资如何突破“玻璃门”?

2010年05月14日 10:38 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财新传媒杂志订阅
 不能指望一个文件彻底改变民间投资困境。当务之急是制定放开民间投资的细则

  【背景】5月13日,中国政府网发布《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下称《意见》),要求各地“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”。

  《意见》明确指出,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、市政公用事业、社会事业、金融服务、商品批发和现代物流、国防科技工业等6大领域18个行业。这些领域,目前大多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垄断。

  上述文件称,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,“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,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,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;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,增加居民收入,拉动国内消费”。

  2005年,国务院曾出台《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简称“非公经济36条”),这是国内第一部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系统性政策文件。此次《意见》因正好有36条,被称为民间投资“新36条”。

  目前,中国的民间投资已成为社会投资的主体。2009年,在全国城镇资产投资中,国有及国有控股资本投资占44.6%,民营经济投资占48.1%。但是,在实际执行中,民间投资“玻璃门”(法律上能进入,但实际上进不去)、“弹簧门”(进入了但又被挤出来)依然存在。

  “新36条”会对民间投资带来哪些影响?如何才能消除民间投资的制度障碍?

  全国工商联研究室主任陈永杰认为,“新36条”对启动民间投资将产生非常重要的刺激。但该文件真要取得实效,及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并认真加以落实,最为关键。

  陈永杰指出,中国经受此次金融危机冲击后,更加强调民间投资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作用,更加强调民间投资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,“新36条”的出台生逢其时,具有风向标的意义。

  在陈永杰看来,对于非公经济发展来说,2005年“非公经济36条”是具有开拓性、改革性意义的文件。新36条则是对“非公经济36条”有关扩大行业准入、推动非公经济投资的“具体化”。

  该《意见》“亮点很多”。比如对民营投资的准入范围规定更明确,对政府投资和国有经济的投资范围规定也更明确。《意见》明确,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,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,“针对性很强。”

  “《意见》明确界定了政府投资范围,这是第一次。”根据《意见》,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。“也就是说,只要不是涉及国家安全,只要不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,民间投资都可以进入。”

  在陈永杰看来,“新36条”会提振民企、民间投资的信心,民营企业可由此调整或增加投资。但从发展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角度看,仍有不少“遗憾”。比如《意见》未明确提及“垄断行业”,对“加快垄断行业改革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”也缺乏具体政策。

  同时,国家要鼓励、引导民间投资,非常重要的就是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问题。但此次《意见》对此缺乏“进一步的表述”,在民营经济获得金融支持方面,政策力度还不够。

  对政府资金如何发挥杠杆作用,撬动民间投资,也需要进一步探索。

  当年,“非公经济36条”出台后,全国工商联的调查显示,垄断行业降低准入门槛进展不大,中小企业融资整体进展不如人意,小企业服务体系依然滞后。陈永杰指出,放宽行业准入、金融服务、财政支持等方面,依然是落实“新36条”的难点。

  陈永杰介绍,“非公经济36条”出台后至2008年12月,国务院出了四个配套文件,中央各部委则出了38个配套文件。然而相关政策落实仍不理想,“有些行业甚至根本不制定相应政策。”

  此次“新36条”也将考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执行力。陈永杰认为,“民间资本的发展从来没有一帆风顺。未来民间投资“玻璃门”现象可能会有所减少,但有些领域还会存在。因此当务之急是“不能让中央政策打折扣”。

附: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

  (财新记者 杜娟 汪旭 采写)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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